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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新聞台》[港聞]入境處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人

  • 作家相片: 全民新聞 CVRHK
    全民新聞 CVRHK
  • 9月26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入境處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人
入境處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人

 

[2025年9月26日] 入境處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人

入境處自九月十九日起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截至昨日(九月二十五日),行動中共拘捕十名懷疑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調查人員搜查了二十八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住宅大廈、工廠大廈及零售店等,共拘捕十名懷疑非法勞工。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七男三女,年齡介乎二十四至五十六歲。有關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調查仍然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

   

發言人強調,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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